北京化工大学校园管理规定
发布日期:2018-08-04发布日期:2018-08-04
北京化工大学校园管理规定
(北化大校办发[2005]43号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公共秩序,加强校园环境的合理综管,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环境,是指学校围墙内,及“门前三包”范围内所有区域的环境,包括学校的校容、环境、治安、卫生、交通和校园文化管理等方面。
第三条 校园管理的所有单位,实行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,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,分级管理,分工负责,落实责任,齐抓共管的原则。
第四条 在校园范围内,一切部门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二章 校园管理
第五条 全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保持校内建筑物外观的整洁、完好,严禁在窗外、阳台和墙面悬挂,张贴,乱堆、乱放有碍校容的物品。本条由校园中心负责监督实施。
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,搭建建筑物或其它设施。
第七条 校园内禁止私设摊点,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,严禁摆摊设点或流动叫卖。
第八条 凡拟在校内临时进行经营或宣传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持工商、卫生等部门的执照和许可证,与校内有关部门一起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,经审批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事活动。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工商、卫生和物价部门的规定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有保卫处予以取缔。
第九条 各类布告、公告、广告、通知等宣传品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布告栏内,尺寸适当,且内容健康、用字规范、版面整洁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建筑物外墙,大门、走廊及树木、电线杆、宣传栏,报栏等公共设施上悬挂、张贴宣传品、告示和刻画、涂写。违反者自行清除,或承担清除费用。
第十条 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校园张贴散发广告、启示等。如确因公事需要张贴时,须报保卫处批准,按第九条执行。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有权制止乱贴乱发宣传品、广告、启示等行为。
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、酗酒、猜拳行令、聚众闹事、及从事其他有伤风化、违背公共道德,干扰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。
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袒胸露背或衣冠不整进出教学楼、图书馆、实验室、办公楼等公共场所。严禁在上述场所喧哗,打闹。
第十三条 严禁校外人员进校拣拾垃圾。未经允许严禁进校收购废品。违者由保卫处没收其工具,责令立即离开学校。
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,严禁校外人员进入学校从事文体娱乐、入室学习、健身等活动。
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
第十五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,创造整洁、优美的教学,科研和生活环境,促进校园文明建设,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校园境卫生。
第十六条 学校坏境卫生保洁,实行专业队伍清扫与师生员工清扫相结合。学校的日常卫生保洁由校园中心负责,各单位按校爱卫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清扫。
第十七条 严禁乱倒垃圾,乱堆杂物。校内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,垃圾箱收集。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定期清理,否则,校园中心按无主垃圾清运,并向施工单位加倍收取清运费。
第十八条 校内严禁焚烧枯草、落叶、或其他垃圾。对因焚烧造成重大事故者,将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。
第十九条 所有在校人员(包括师生员工、职工家属、各类暂住人员及其他人员)都应维护学校的公共卫生,做到不随地吐痰,不乱吐口香糖,不随地便溺,不乱扔果皮、纸屑和食品袋,不乱倒垃圾,不乱泼污水,不从窗口向外乱扔物品或倒水等。
第二十条 下水管道要定期疏通,做到地面无积水,无杂物,淤泥,无腐臭气体逸出。
第二十一条 杜绝校园“飞线”。校园内凡因安装电话、电视、通讯设备等而架设线路的施工项目,施工单位必须报基建处审核,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线路施工。
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内施工的建筑、装修队伍,必须执行城市建筑、装修的有关规定,文明施工,违者限期整改。
(1)施工现场周围要按施工规范搭建临时性围墙遮挡,否则不得开工。
(2)施工设备、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,不得占用道路、阻碍交通;不得侵占绿地、花坛等共设施。
(3)破挖道路须经批准,完工后及时按原样恢复路面。
(4)施工建筑垃圾要集中堆放,及时清运,做到工完、料清、场地净。
(5)运料车辆要按指定路线行驶,沿途散落物,谁散落谁清理。施工中未经批准,不得破坏绿地、花坛,树木等公用设施。 本条由基建处和国资处共同负责监督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在进行装修前,须按学校有关的的规定进行审批,经批准后,方可施工。装修队伍进场装修时,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,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第二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或学校属地的安排,由校爱卫会负责组织,在校园内开展灭鼠、灭蚊蝇、灭蟑螂工作。校内各学院、部门和师生员工应积极参与。
第四章 校园绿化管理
第二十五条 校内绿地、树木、花卉和景观由校园中心负责维护,校内所有人员有义务参与保护。
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砍伐、移植校园内的树木。确需砍伐移植的,需经校园中心向主管部门报批,违者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责其补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承担相应费用和罚款。
第二十七条 提倡文明行为,严禁践踏绿地,折断花木,采摘果实,破坏景观。严禁以各种方式如拴绳、拉铁丝、搭杆或直接搭放等形式在树上晾晒品物、悬挂广告。不准在树旁和绿地堆放、倾倒垃圾及有害物质。
第五章 治安管理
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进入校内进行公务、业务活动,需经有关部门的同意或由专人陪同进行。
第二十九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辆,实行入门登记,出门检查,计时收费。载有货物的车辆要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方可放行。校园内行车,限速每小时5公里,禁止鸣笛,泊车入位。
第三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,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,事前与党委宣传部联系经同意后进入学校采访。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,必须持有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及记者证,事前与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,经同意后进入学校采访。
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、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、业务活动,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北京市政府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批准,并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,通知保卫处方可进入学校。
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所有出租房屋的管理。为确保校园治安秩序,应对承租人或承租单位的资质,以及房屋的用途进行审核。
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,应按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办理手续。教职工成立非社会团体的组织,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,属学生的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,未经批准的不准成立或组织活动。师生员工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校内非社会团体,属教职工的由学校工会负责管理,属学生的由学校团委负责管理。
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雇用的外来务工人员,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要有专人管理,定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。对因违法、**被解雇、辞退的外来务工人员,校内其他单位不准再予以录用。
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开展昼夜巡逻,盘查可疑人员,维护校园安全;制止乱贴乱画和流动叫卖的商贩、摊点。
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校内捉鸟、打鸟。
第三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饲养犬类和鸽子等各类家禽。
第三十八条 不得携犬进入校园。 本章各条由保卫处和校园中心负责监督实施。
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校园文化
第三十九条 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作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指导思想,以构建和谐校园文化生活作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行为准则,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思想,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。
第四十条 以“宏德博学、化育天工”的校训,以“团结奉献、艰苦奋斗、务实力行、博学创新”的学校精神、以“爱国守法,政治坚定;敬业爱生、为人师表;崇尚科学,博学创新;诚信团结,克己奉公”的师德规范和学生自律守则为标准,不断创新校园文化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创造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**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;
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社团。学生成立社团,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报学校团委批准。学生社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四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行非校、院统一组织的**、讲演等校园活动,组织者必须在一周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,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和负责人姓名。党委宣传部应当最迟在举行的一日前,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;逾期未通知的,视为许可。
第四十七条 在校内举行非校、院统一组织,及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、报告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,应当提前一周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。申请中应当注明学术活动的内容、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。主管部门最迟于活动前一天,将审批结果通知组织者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。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。
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**、**、**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。
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《学生公寓管理规定》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,有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。对屡教不改者,属本校职工,由人事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理;属本校学生,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;属外来务工人员,由雇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;属外来人员,由保卫处责其限期离开校园;留学生及涉外人员,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所有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。